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739.2—2014
代替GB/T 16739.2-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2: Mot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eial items
2014-09-03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 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与GB/T 16739.2-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汽车综合小修业户的条件要求(见第1章)。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业户”定义(见3.1)。
——修改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定义。“涂漆”合并到“车身维修”;“车身清洁维护”与“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合并为“汽车美容装潢”;“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改为“汽车润滑与养护”;“散热器(水箱)维修”改为“散热器维修”;“汽车玻璃安装”改为“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见3.2,2004年版3.1)。
——关于通用条件:
1)增加了引用GB/T 21338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见4.1);
2)增加了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的要求(见4.3);
3)增加了对租赁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合同和期限要求(见4.6);
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见4.8);
5)增加了废水处理和采光设施的要求(见4.9)。
——增加了汽车综合小修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见5.1)。
——关于发动机维修专项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修改为不小于100 m2(见5.2.3.2);
2)增加了真空表、发动机翻转设备;取消了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激光淬火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修改为发动机诊断仪;喷油泵试验设备和喷油器试验设备允许外协(见5.2.4,2004年版5.1.4)。
——关于车身维修专项条件,将涂漆专项整合到车身维修专项中;增加了角磨机、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气焊设备改为切割设备;调漆设备不再允许外协(见5.3,2004年版5.2和5.6)。
——关于电气系统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不再允许外协;故障诊断设备改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见5.4,2004年版5.3)。
——关于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空气压缩机、万用表、废油收集设备;零件高压清洗设备改为零件清洗设备(见5.5,2004年版5.4)。
——关于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专项条件,生产厂房面积改为不小于15 m2(见5.6,2004年版5.7)。
——关于汽车润滑与养护专项条件,换油设备改为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见5.8, 2004年版5.9)。
——关于空调维修专项条件,增加了冷媒鉴别设备、空调捡漏设备、数字式温度计、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取消了气焊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改为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净化设备(见5.13,2004年版5.14)。
——关于汽车美容装潢专项条件,增加了贴膜专业工具;取消了举升设备或地沟、缝纫机、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烘干工具(见5.14,2004年版5.5和5.15)。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祥龙博瑞汽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原高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学利、蔡凤田、孟秋、刘富佳、魏俊强、李云飞、吴东风、金柏正、丁金全、徐通法、佟濬洲。
本部分代替了标准GB/T 16739.2-2004。
GB/T 16739.2-2004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739.3-1997。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GB/T 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 m2。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设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种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 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1.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1.1.3 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
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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