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准
JT/T 198—2004 代替JT/T 198-1995,JT/T199-1995
前言
本标准是对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相对照的主要区别是:
——修订后的标准将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 198—1995和JT/T 199—1995。
——删去了JT/T 198—1995中第3章 术语。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检测方法引用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天佑 谢素华 任 有 许洪国 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T/T 198—1995;
——JT/T 199—1995。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2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表1
序号 |
项目 |
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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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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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整车装备与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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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整车装备与标识 |
(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以内测量)高度差不大于2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2/1000; (2)GB 18565-2001的11.1.2和11.1.3 |
GB 18565-2001的11.1
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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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车架、车身、驾驶室 |
(1)GB 18565-11.8.1 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
GB 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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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车门、车窗 |
(1)GB 18565 11.8.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应完好 (2)玻璃应完好无损 |
(1)GB 18565-2001的11.8.6.1 (2)玻璃不得缺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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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驾乘座椅 |
GB 18565 11.8.3 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合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10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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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
卧铺 |
GB 1856511.8.12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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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
行李架(舱) |
GB 18565 11.8.11 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9m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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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
安全出口、安全带 |
GB 18565 11.8.9安全出口 11.8.9.1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11.1 汽车安全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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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
GB 18565-2001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