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激发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甘交规范〔2021〕7号)、市交通委《关于转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兰交函字〔2021〕122号)文件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市交通委明确工作职责,主城四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由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一)对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由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出租汽车科使用四级运政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备案。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对全国性连锁租赁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公司注册地备案后,在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地进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备案。备案方式按照以上要求进行。
(三)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有“汽车租赁”经营项目。备案后不再发放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租赁车辆挂牌入户、变更转籍
经市场监管部门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的注册登记、变更转籍等手续。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方可备案。
三、备案材料
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1、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信息汇总表及行车证复印件;
2、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员名单及法人身份证明;
3、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情况;
4、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证明材料;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车的证明材料。
自2021年10月9日起开始受理备案登记。
受理备案登记地点: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21号(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出租汽车科)
联 系 人:梁斌
联系电话:8122969
附件: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1).docx
2. 关于转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pdf
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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