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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9浏览次数: 字号:[ ]

    2022年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兰州市互联网自行车(共享单车)快速发展,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我市于2019年11月29日印发《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兰政办发﹝2019﹞149号),对于推动我市共享单车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指导意见》2年试行期满,为有效开展共享单车行业监管,推动共享单车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需要总结梳理《指导意见》试行经验,对有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重新印发实施。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在《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兰政办发﹝2019﹞149号)基础上,结合部门、单位职责变动情况,对市住建局、城管委、金融办等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优化了部分文字表述,保留了《兰州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期间的相关工作经验和措施。调整后的《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规范经营管理、落实各方责任、强化保障机制四部分内容。

    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

    规范经营管理。明确了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者须将相关数据接入兰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平台,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等因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落实各方责任。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际情况,明确了市直部门,各县、区,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相关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受主管部门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经营者可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或委托第三方集约化网格化管理团队管理车辆停放秩序,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承租人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经营者应当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按照每投放2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配备运营维护人员。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强化保障机制。明确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纳入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体系,将自行车道、停放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一并纳入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各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的信用管理,将企业和承租人违法违规、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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