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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四好农村路”检查考评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4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四好农村路”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甘肃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的综合检查考评。

第三条 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监管与成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根据本办法统一组织进行全省“四好农村路”检查考评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四好农村路”检查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各25分。县(市、区)考评总得分=建设得分+管理得分+养护得分+运营得分+县(市、区)特色类指标加分。县(市、区)特色类指标加分总量不超过3分。交通运输部已命名“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未通过复核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整改扣1分,由交通运输部督促整改扣2分,被摘牌扣3分。

第六条 各市(州、矿区)“四好农村路”检查考评总得分依据辖区内县(市、区)考评总得分、市(州、矿区)工作开展情况、市(州、矿区)特色类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定,总分100 分。市(州、矿区)考评总得分=辖区内县(市、区)平均考评得分*O.6+市(州、矿区)工作开展情况得分(40分)+市(州、矿区)特色类指标加分。市(州、矿区)特色类指标加分总量不超过2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检查考评排名前三的市(州、矿区)、排名前30%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安排、车购税资金“以奖代补”、养护工程省级燃油税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倾斜支持。对排名靠后的市(州、矿区)、县(市、区)进行工作约谈和提醒。检查考评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各市(州、矿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部等联合命名的“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市域突出单位(辖区内70%以上有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的县获评全国示范县)以及“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进行生产性养护资金奖补。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市(州、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四好农村路”年度考评得分作为每年对各地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调整,结合每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对检查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jtw.lanzhou.gov.cn/art/2023/2/24/art_3162_1202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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