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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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06浏览次数: 字号:[ ]

日前,我委对《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兰交发〔2019〕535号)进行了修订,为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按照交通运输部做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要求,2019年12月19日,我委制定出台了《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兰交发〔2019〕53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强化管理、提高服务等方面提供的重要抓手和保障。2022年5月27日,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同时,随着细则有效期到期,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次调研、征求意见,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将《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改为《兰州市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增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内容,将出租汽车企业考核和驾驶员考核相结合。

1.在第二章“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七条企业各等级评定中加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比例”内容;

2.增加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和第五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

3.增加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奖惩相关内容。

4.增加附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二)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评分标准部分指标进行完善修改

1.对部分项目分值进行了调整。根据日常考核及工作实际,降低了部分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如制度建设的分值,相应提高了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运营服务等考核内容的分值,如二级指标“驾驶员管理”分值由27分提高到35分、二级指标“运营违规行为”分值由100分提高到120分、二级指标“乘客投诉及处理”分值由180分提高到200分等。

2.对部分考核内容进行调整。一是增加考核标准“凡企业所属驾驶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处的,以公安机关通报的案件类型,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团伙作案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每人次在“驾驶员管理”总分中扣10分,一般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类)每人次在“驾驶员管理”总分中扣5分,行政案件处以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及吸毒类处罚)的每人次在“驾驶员管理”总分中扣3分,行政案件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类)的每人次在“驾驶员管理”总分中扣2分,可将驾驶员管理35分扣完为止”。二是增加了企业“两类人员”安全达标的考核指标。三是增加“出车率”考核项,考核标准为“年度运营高峰时段(每日7-9时、17-19时)车辆平均出车率以90%为基准,在营运车辆管理总分21分中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四是将考核一级指标“社会责任”中的二级指标“维护行业稳定”分值由100分调减为80分,增设二级指标“企业责任落实”,分值为20分,考核标准为“1.按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的会议,履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符合会议要求的人数、职务,凡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未履行请假制度由其他人代为参会扣3分;2.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运输保障、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参加活动人数符合要求,到会准时,凡无故缺席的一次扣5分,参加人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2分”。五是考虑满意度调查的公平性以及分差太大等问题,对“服务评价”考核指标考核内容进行了调整,由之前50分下调到30分,由按排名每名次递减1.5分下调到1分,同时定期组织进行满意度调查,综合本年度每期调查的情况来考核。六是考虑到2020年兰州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改造以后,全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均接入并采用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指标已无实际导向作用,将该指标删除,相关分值增加到其它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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