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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水上快艇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5-09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水上快艇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5月6日经市交通委第9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水上快艇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快艇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良好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快艇运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所辖通航水域范围内的经营性快艇。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三条 水上经营性快艇的经营主体为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经营期内的水路运输客运企业。

 

第三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经营性快艇应当取得《船舶检验证》且年检合格。

第五条 经营性快艇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和《船舶国籍证》。

第六条 经营性快艇须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经营性快艇《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期内,企业需按规定换发快艇《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七条 经营性快艇须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停靠码头或停靠点位。

第八条 经营性快艇驾驶人员须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经营性快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配备救生安全设备及通讯、卫生、环保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经营性快艇发动机功率不超过70千瓦,客座12座以下,驾驶类型为前驾驶。

 

第四章 经营运力

第十一条 经营性快艇的运力经营期限为8年。

第十二条 以2023年5月各水运企业实际经营的快艇运力为企业实有快艇经营运力基数(见附件1)。企业新增快艇经营运力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运力批复为准。

第十三条 快艇运力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拟继续经营的,可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申请,市交通委根据企业经营期内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和社会运力需求,参照以下标准审查批复企业快艇经营运力。

(一)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且近三年连续考核等级为AAA级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100%予以批复;

(二)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90%予以批复;

(三)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且近三年连续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80%予以批复;

(四)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70%予以批复;

(五)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一年为B级,且近三年连续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60%予以批复;

(六)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两年为B级,且近三年连续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可依企业申请最高按到期运力50%予以批复;

(七)上一个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有三年为B级的,取消其快艇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经营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连续三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或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可视社会运力需求情况奖励企业,依企业申请增加企业快艇经营运力。

第十五条 经营期内企业经营性快艇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水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企业该艘快艇的经营运力。

第十六条 经营期内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被取消的,其快艇经营资格同时被取消。

 

第五章 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达到8年船龄不适于黄河兰州段安全航行的经营性快艇,应退出黄河兰州段水上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 经营期内,快艇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快艇严重受损,维修后经船检部门认定仍无法正常航行或航行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废更新,更新的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以原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为准。

第十九条 经营期内,经营性快艇应严格按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立即报废更新,更新的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以原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条 经营期内,快艇经营企业自主申请快艇报废更新的,应立即报废更新,更新的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以原快艇运力经营期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快艇报废更新残值由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附件1:企业经营性快艇运力基数表.xls

2.附件2:快艇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申请运力审查批复流程.doc

3.附件3:经营性快艇报废更新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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