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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4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持续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日常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送修人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原已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当前无需进行备案,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四、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五、请需办理备案登记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持相关资料前往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城关区永昌路321号)201、207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相关备案材料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备案须知(一、二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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