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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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旭祥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
监控职责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08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交通运输部抄告安宁辖区企业甘肃旭祥物流有限公司有2台车存在高频率的超速报警违法行为,根据抄告情况,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人员入企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动态监控人员不足、未安装电脑端监控软件、监控报警无法记录等问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约谈该企业负责人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企业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9月,在交通运输部的抄告中,该公司甘AA2784号车再次出现高频率的超速报警,2023年11月14日,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再次约谈该公司并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5日,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六十三条做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焦点问题评析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管理,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企业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保护驾乘人员安全,降低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风险。

甘肃旭祥物流有限公司在动态监控管理中,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车辆监控第二十五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该企业2023年8月份的违法违规列为首违不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2023年9月份同一车辆再次出现高频次超速报警,因拒不改正,适用《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六十三条,视为违法程度较重,给予甘肃旭祥物流有限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柔性执法作为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通过适度减少执法强制力,增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效契合了法治社会对依法行政的高标准要求,是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就本案而言,在第一次根据交通运输部抄告信息入企核查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行为属实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主动适用柔性执法的原则,根据《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指正市场主体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的问题,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了以良法善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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