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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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兰州市2024年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
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9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配送物流节点运营企业、城市配送企业:

为持续推动我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深入有序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22〕32号)《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发〔2023〕248号)等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兰州市2024年度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专项奖励资金情况

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及相关工作。

二、支持范围和条件

参与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或验收、动态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省、市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标准且正常运营,符合《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发〔2023〕248号)相关要求。其中:

(一)配送物流节点运营企业

1.干支衔接物流园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具备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中转换装等功能,并实现干线规模化运输与支线集散分拨一体化操作。

2.公共配送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建设进度,且具备统一存储、集中分拣、共同配送等集约组织功能,为末端网点和终端客户提供配送服务。

(二)城市配送企业

1.参与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或验收、动态评估工作。

2.在兰州市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存在经营异常和违法失信情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道路货物运输或物流配送相关业务,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城市配送企业开展业务组织运营的配送车辆需符合《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发〔2023〕248号)相关要求。

4.重点支持规模较大、制度完善、信息化程度高、服务规范、业务覆盖面广的企业。

三、支持标准

按照《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兰交发〔2023〕248号)文件要求执行,配送车辆等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奖补资金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网站公示、资金拨付的流程实施。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填写《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并于4月15日之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同时附电子文档(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21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梁飞0931-8450170;滕泽东 0931-8105860)。

(二)专家评审。市交通运输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网站公示。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及资金支持额度,在市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奖励资金;有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奖励资格。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纸质版要求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相关证明材料每一页均加盖企业公章,统一正反双面印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版要求是与纸质版所有提交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并统一发送至邮箱:1796584890@qq.com

(二)如实申报。申请主体按照时间节点提交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对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用于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相关内容,不得挪为他用。

 

附件:1.兰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励资金申请表.docx

      2.证明材料清单.docx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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