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未按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投放车辆的37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业户如有异议,请与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七里河服务所联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业户,将在公告期满后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表.xls
联系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梁家庄24号
联系电话:2604952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