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兰州旭日丹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及14台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2)。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兰州旭日丹霞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公告期满后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表.xls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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