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经营的1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和其名下1台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2)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业户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辖区运输服务所)。公告期满后将依法注销。
联系地址: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七里河区服务所(七里河区梁家庄24号)
联系电话:2604952
特此公告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表.xls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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