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且未申请延续经营的1家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和其名下1台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2)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业户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辖区运输服务所)。如有异议,请与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安宁服务所联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业户,将在公告期满后依法注销。
联系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路119号
联系电话:7766061
特此公告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表.xls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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