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延续的2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予以注销,对已失效的56台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详见附件2)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业户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辖区运输服务所)。如有异议,请与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西固服务所联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业户,将在公告期满后依法注销。
联系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435号
联系电话:7311556
特此公告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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