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一)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二)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受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执法文书。超出上述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
二、“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在上述范围使用时,具有与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章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印模样式.pdf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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