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jtw.lanzhou.gov.cn

【以案释法】2025年度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12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效能提升三年行动部署要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实现处罚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工作目标,现将2025年度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卫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3日7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钟宏、杨小纲在西固区陈官营陶瓷市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卫某某驾驶甘A3***号小型轿车,载客1人。经调查询问,卫某某驾驶甘A3***车辆从兰西铁苑至陈官营地铁站,乘客表示到达目的地后支付11元乘车费用,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初步认定卫某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当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甘A3***车辆进行扣押。4月23日,对卫某某驾驶甘A3***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立案。随后开展案件调查,经查明,2024年10月24日卫某某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处罚1次,同时收集了其他证据。4月29日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1年内(跨自然年度)第2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决定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项,4月29日,市交通运输委做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卫某某拟处罚款10000元,同时告知其合法权利和救济途径,卫某某未申请听证,后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5月19日对卫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卫某某当日签收文书并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项,一年内两次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情节较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或者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012年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实施行政处罚,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规范经营秩序,屡次实施非法营运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不仅严重影响道路运输运营秩序,同时对自身带来巨大罚款压力,每一位尊法守法爱法公民应当避免发生违法和多次违法行为。

二、马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一案双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日22时10分,执法人员柴斌、张绍宇在火车站站前广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马某某驾驶甘A8***别克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兰州火车站拉载2名乘客到紫金大厦,平台显示乘客支付乘车费用14.17元,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现场执法人员对乘客订单进行保存,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甘A8***车辆进行扣押。6月2日,对马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一案进行立案,随后开展案件调查,并收集了其他证据。6月19日,对马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做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2月6日,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汽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12月20日依法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二)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多次违反该规定,违法情节严重,2025年3月4日,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和我市《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兰政办发〔2025〕2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网约车驾驶员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为网约车非法营运提供客观条件,严重扰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经营“双合规”工作要求,严格审查接入平台经营的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资质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

三、巡游出租车司机何某拒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6日,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来编号DH25012662010000376号诉求件,诉求人殷女士投诉巡游出租车司机何某驾驶甘AD***号巡游出租汽车1月26日08时30分线上接单从万科2期至小西湖,未按约定拉载乘客。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诉求人了解情况,并对甘AD***号巡游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视频进行调取。经核查认定何某驾驶的甘AD***号巡游出租汽车在2025年1月26日08时34分,到达乘车地点后不愿等待约单乘客驾车驶离(正常等待时限内),拒载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2月6日,市交通运输委对何某涉嫌拒载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2月7日,对何某进行问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何某陈述当日因路面大量违规停车,通行条件差,不具备等候条件,并非故意拒载,执法人员向何某进行了耐心解释和引导。2月10日,案件调查结束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批准,2月19日依法向何某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二)法律法规依据和处罚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5项,驾驶员何某属于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给予当事人何某免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处理意见。

(三)典型意义

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行业,关系市民出行体验和行业服务质量,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积极践行学习行业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巡网融合”深入推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熟悉网约车平台操作规则和服务规范,在乘客要求等待时,清晰提示乘客等待时长及收费标准,在等待一定时间后驾驶员有权取消订单,遇到不确定问题与平台、乘客提前进行良好沟通,避免引发乘客不满和投诉。

四、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6日16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柴斌、张绍宇在范家湾路什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景某驾驶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甘A***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8人,从静宁县到兰州 ,其中6名乘客已支付乘车费用每人80元,另2名乘客协议车费用每人80元,该车近一年来定线从事静宁县-兰州旅客运输。车辆所有人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甘A***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初步认定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7月29日,对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进行立案,制作了《立案登记表》。随后开展案件调查,并收集了其他证据。8月1日,完成案件调查,制作《案件调查报告》,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是两年内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同日,向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罚款10000元,同时告知其合法权利和救济途径。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相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 年第 18 号)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第十条规定: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道路客运经营者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证开展经营,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必须在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 年第 18 号)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却从事班车客运、定线经营,违反以上规定,9月5日,对甘肃陇上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当日签收文书并缴纳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客运经营要严守许可边界,营运车辆要分清运输性质。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行业法律法规、经营规范学习培训,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加强内部车辆调度和驾驶员管理,树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打营运“擦边球”,自觉维护良好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