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要求,我委决定依法对102家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1)和153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2),证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作废,被注销许可的业户自注销之日起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述业户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辖区)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信息表.xlsx
2.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信息表.xlsx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