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5〕36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甘交政法函〔2025〕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行使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入企行政检查权,《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委托书》已生效,现公布如下: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涉企行政检查委托书
委托机关: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60号
受托组织: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32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5〕36号)《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甘交政法函〔2025〕3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入企行政检查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1.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含城际公交、城乡公交)的行政检查;
2.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3.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4.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5.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6.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7.对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9.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0.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1.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2.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3.对港口码头经营人的行政检查;
14.对船舶(浮动设施)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二、委托权限
针对委托事项,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行使 行政检查权。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2028年8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机关可以视情况调整委托事权,重新签订委托书并对外公告。委托机关终止委托的,书面告知受委托组织并对外公告。
四、委托机关的职责
1.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提供执法培训与业务支持。
2.承担受委托组织因行政检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受委托组织责任。
3.发现受委托组织违规检查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终止委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受委托组织的职责
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不得越 权限或滥用职权。
2.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行政检查行为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出 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3.受委托组织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具有执法权的机构处理。
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机 关委托的行政检查工作。
5.严格执行委托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6.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受委托组织应及时将行政检查相关情况做好工作台账,定 期向委托机关报告检查情况。
六、其他事宜
本委托书一式六份,委托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两份,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市司法局备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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