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交执公告(2026)第10号
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以予以暂扣。”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以下有关车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案涉有关人员或单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决定机关: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 点:兰州市城关区张家园60号
联系电话:0931-8463027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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