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5月6日经市交通委第9次党组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水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水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我市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从事水上旅客、货物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
第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承担,兰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开展。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证照资料、人员配备、设施配备、信息公开、经营管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制度建立、水上事故、经营违章、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应急演练、海事船检、运营秩序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合同履约、候船环境、社会监督情况;
(四)社会责任指标:环境保护、政府指令执行、企业稳定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规章制度、信息报送、责任保险、工作落实情况。
(六)加分项指标: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荣誉获得、社会贡献情况。
第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
在考核总分中经营行为指标20分,安全生产指标40分,服务质量指标15分,社会责任指标15分,企业管理指标10分,加分项1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初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评定:
(一)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得分在75分(含)至90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得分在60分(含)至75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五)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直接定为B级:
1.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较大火灾、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严重恶性违约事件的;
4.发生一次重大船舶安全技术不符合要求事件的;
5.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度)的;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7.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8.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分别建立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概况、机构设置、从业人员、企业船员、所属船舶、信息化建设、风险投保、企业经营、企业认证、荣誉获得等情况;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明细:包括每次水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船舶、事故原因、责任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明细: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船舶、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服务质量情况明细: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水上应急救援情况:任务下达部门、任务内容、下达时间、完成情况。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参照附件1建立。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6月开展。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将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报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和违法违规经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其中,水路运输企业有违法情况且被核实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及时向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抄告。
第十五条 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水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考核打分。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得分,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对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将水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交通委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委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市交通委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结束后,市交通委根据异议处理情况和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水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船舶运力批复时,下列情况下,应参考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水路运输企业申请新增船舶运力,原则上企业近三年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AAA级;
(二)水路运输企业船舶运力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届满近三年每年都不低于A级。
(三)两个以上水路运输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经营范围新增船舶运力,在都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批复给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高的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得分,择优批复。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连续两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jtw.lanzhou.gov.cn/art/2023/5/9/art_3162_1230465.html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